申请人: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雷,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青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焦树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莉,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蔡某与被申请人上海青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青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徐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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