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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笑笑与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笑笑,女,199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樑,上海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蓓妮,上海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锋,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蔡笑笑诉被告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蔡笑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蔡笑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庄炳蔚

书记员:董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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