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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红、史洋等与上海水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红,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史洋,女,199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史海,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文,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水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烨,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萌,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红、史洋、史海诉被告上海水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红、史洋、史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软管爆裂溢水导致红木家具受损的维修等费用221,4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软管爆裂溢水形成的抽水、烘干费用324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设施折损费28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5日清晨,滨江晶典物业公司发现上海市杨浦区惠民路XXX弄XXX号的电梯大量进水,发生严重故障无法使用,于是紧急逐户排查,最终发现电梯进水系本案原告方家中发生严重溢水所致。物业公司进入原告居所发现室内地板上的所有家具、连同地板以及地板下的地暖设备等全都浸泡在水中。最后物业公司排查确定溢水原因系被告提供、并由被告安装、调试的软水机连接管爆裂所致,事后,被告亦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查勘,对此予以确认。有关物业电梯因溢水受损的赔偿事宜,被告已经与物业公司协商达成一致,并且被告已经予以全部赔偿。有关原告居所内的经济损失之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被告上海水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所有诉请。被告不是生产单位也不是销售单位,机器是原告自行购买,被告朋友关系帮忙安装,只是负责安装。另外,对于漏水原因,水管爆裂是压力问题,使用不当,使用时间过长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原告方购买了被告生产的VODAS软水机,并由被告方安装。2015年5月,被告对该产品进行保养、换滤芯。2015年8月5日清晨,该产品接水管爆裂严重溢水,原告方家中家具、地板、装修等受损,并造成整幢楼电梯严重受损。嗣后,被告与物业公司达成协议,赔偿了电梯工程款2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松下除湿机两台。
  另查明,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净水设备、净化设备的销售,VODAS品牌系被告公司注册商标。
  经原告方申请,本院委托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方房屋内红木家具、地板、地暖、钢琴等财产因浸泡的减值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所涉标的物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8月5日的市场价值(修复标的物所需支付的价值估计数)为127,580元。原告方房屋内溢水损失情况主要是:大衣柜门变形无法关严实、木电视机柜底脚收缩松动、木茶几箱体受损底脚松动、木茶几内隔板变形、木写字台底脚受损、字画部分浸水受损、钢琴受损待修复、木屏风受损开裂、木质雕刻品受损开裂、实木地板水浸泡部分变形、连接处开裂、木质地脚线部分开裂松动、地暖被水浸泡受损、乳胶漆墙面被水浸泡受损。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生产销售并安装、保养的软水机,在大保养之后的三个月内发生水管爆裂,完全应归责于被告。而水管爆裂事件系造成原告方损失的直接原因,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范围,根据相关鉴定机构确定的金额,再加上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方避免损失使用除湿机的电费、装修修复可能对原告方居住的影响等,酌情确定为共计14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水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红、史洋、史海损失计人民币1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鉴定费6000元,均由被告上海水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颖

书记员:刘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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