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红,女,196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英。
被告:上海天傲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姜秀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系被告公司员工),女,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张生,男,196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列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蔡红诉被告上海天傲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张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蔡红于2019年9月24日申请撤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健
书记员: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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