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红,女,1969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英。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天傲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姜秀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蔡红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天傲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傲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7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红申请再审称:1、本案系争租赁合同是蔡红和张生签订,天傲公司不是合同主体,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一审、二审程序不当。2、一审、二审未查明系争厂房的权利是否合法情况下就判决蔡红支付租金,没有依据。一审、二审判决主文中的“陈彷公路XXX弄XXX号”不是天傲公司的厂房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1、系争租赁合同签订时,张生是天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红对此情况是明知的,张生也明确表示签订合同时其系以天傲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蔡红签订合同,故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天傲公司是本案系争合同主体,有权提起诉讼,并无不当。2、蔡红关于厂房权利不合法因此不应支付租金以及陈彷公路XXX弄XXX号不是天傲公司的厂房地址的相关意见,在一审、二审中均未提及,再审申请中其也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蔡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李 烨
书记员: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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