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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红健与成都维涵科技有限公司、陆士平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红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健,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士平。
  被告:樊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维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忠辉,总经理。
  第三人:启东高扬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鼎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腓力,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红健与被告陆士平、樊忠、成都维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启东高扬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红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马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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