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红江,男,194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维民,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洁,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蔡红江因与被申请人郑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0137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红江申请再审称,上海乾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玺公司)伙同上海锐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劲公司)及郑维民,以暴力手段威胁、强迫其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骗取资金用于非法集资。案外人李敬忠、苏秋峰已被判刑,公安机关对郑维民的诈骗行为也予以刑事立案。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郑维民辩称,其经锐劲公司介绍向蔡红江出借钱款,蔡红江违反约定用途自行将借款投入乾玺公司。其与乾玺公司并无关联,反而蔡红江曾是乾玺公司的股东。蔡红江报案称被其套路贷与事实不符,公安机关向其了解情况后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对蔡红江的诬陷行为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综上,请求驳回蔡红江的再审申请。
经审查查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就被告人李敬忠、苏秋峰利用乾玺公司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作出(2018)沪0105刑初1150号刑事判决。另,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于2019年1月12日出具立案告知书,载明:蔡红江所报诈骗一案经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已决定立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蔡红江先以自有资金购买乾玺公司的理财产品,后又向郑维民借款300万元继续投入乾玺公司。蔡红江申请再审主张郑维民与乾玺公司串通骗取其财产,但(2018)沪0105刑初1150号刑事判决并未显示郑维民牵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且蔡红江所报诈骗一案公安机关仍在侦查过程中暂无明确结论,故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本院对蔡红江的申请再审主张难以支持。综上,蔡红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红江的再审申请。
法官助理 程阳强
审判员:李江英
书记员:顾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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