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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菁与陈爱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菁,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守诚,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爱良,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根,上海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菁诉被告陈爱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2018年9月30日,原告蔡菁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爱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菁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菁负担。
  

审判员:张娜娜

书记员:陈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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