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萍,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陈峤,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泽玲,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玥,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邵莉,女,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申苏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长健。
被告:上海万达广场南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
原告蔡萍、陈峤与被告邵莉、上海申苏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万达广场南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蔡萍、陈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萍、陈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 昀
书记员:陈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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