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行健,女,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川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书生,男。
本院受理原告蔡行健与被告上海川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受理原告蔡行健与被告上海川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田有娣
书记员: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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