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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杨彩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蔡某某
杨彩虹
杨丽平
杨勇(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蔡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三峡大学仁和医院
余捍东
杜兴云

原告蔡某某,无职业。
原告杨彩虹。
原告杨丽平,无职业。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杨勇,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
委托代理人蔡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三峡大学仁和医院,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410号。
法定代表人艾文兵,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余捍东,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杜兴云,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蔡某某、杨彩虹、杨丽平与被告三峡大学仁和医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亦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丽平及蔡某某、杨彩虹委托代理人杨勇,被告三峡大学仁和医院委托代理人余捍东、杜兴云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被告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11年3月29日宜昌市医学会作出宜昌医鉴(2011)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本院依法对该鉴定书进行了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之夫、杨彩虹、杨丽平的父亲杨德兴因肺部不适入住于被告三峡大学仁和医院进行治疗,被告医务人员对杨德兴进行相关检查后作出诊断为1、左上肺占位病变;2、慢性支气管炎并肺气肿;3、高血压病,占位病变性质不能确认。在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后,被告医务人员于2009年4月9日在全麻下对杨德兴行左上肺叶切除+淋巴结清除手术。患者术后出现支气管胸膜瘘系肺叶切除术后并发症,并发症发生后医院采取了穿刺、置管等方法进行保守治疗。被告三峡大学仁和医院上述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并已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此外,被告对于治疗中发生的术后并发症,亦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故被告的治疗措施并不违反医疗技术规范。本案在审理中,被告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我院委托宜昌市医学会组织了医疗事故专家鉴定,鉴定程序合法有效,2011年3月29日宜昌市医学会作出宜昌医鉴(2011)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因此,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作为本院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责任的证据使用。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对本案被告的医疗行为作出的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同时,对患者身体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分析为:患者术后8个月因肺癌扩散死亡,系疾病的自然转归,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患者术后病检为“肉瘤样癌”,该病恶性程度高,愈后极差,统计学显示,平均生存率为3-18个月。据此,被告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其医疗行为符合医疗技术规范,不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过错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蔡某某、杨彩虹、杨丽平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41元,减半收取870.50元,由原告蔡某某、杨彩虹、杨丽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之夫、杨彩虹、杨丽平的父亲杨德兴因肺部不适入住于被告三峡大学仁和医院进行治疗,被告医务人员对杨德兴进行相关检查后作出诊断为1、左上肺占位病变;2、慢性支气管炎并肺气肿;3、高血压病,占位病变性质不能确认。在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后,被告医务人员于2009年4月9日在全麻下对杨德兴行左上肺叶切除+淋巴结清除手术。患者术后出现支气管胸膜瘘系肺叶切除术后并发症,并发症发生后医院采取了穿刺、置管等方法进行保守治疗。被告三峡大学仁和医院上述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并已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此外,被告对于治疗中发生的术后并发症,亦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故被告的治疗措施并不违反医疗技术规范。本案在审理中,被告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我院委托宜昌市医学会组织了医疗事故专家鉴定,鉴定程序合法有效,2011年3月29日宜昌市医学会作出宜昌医鉴(2011)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因此,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作为本院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责任的证据使用。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对本案被告的医疗行为作出的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同时,对患者身体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分析为:患者术后8个月因肺癌扩散死亡,系疾病的自然转归,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患者术后病检为“肉瘤样癌”,该病恶性程度高,愈后极差,统计学显示,平均生存率为3-18个月。据此,被告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其医疗行为符合医疗技术规范,不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过错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蔡某某、杨彩虹、杨丽平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41元,减半收取870.50元,由原告蔡某某、杨彩虹、杨丽平负担。

审判长:刘亦兵

书记员:冯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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