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量,男,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嫣,女,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量与被告姚嫣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被告姚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姚嫣返还原告赠与的现金120万元及利息和积家牌女式手表一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底确立恋爱关系。为了准备结婚,原告于2015年5月转账交付被告120万元,同年10月原告出资购买了积家牌女式手表一块赠与被告。2017年10月,原、被告正式分手。经原告催讨,被告拒绝返还上述钱款和女表,故诉讼要求处理。
被告姚嫣辩称,原告交付的钱款系委托被告母亲为其炒股,且实际操作的是原告,现股票操作亏损,仅同意返还账户内的现存的股票和钱款。至于原告赠与被告的手表,不同意返还。
原告蔡量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转账凭证、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被告姚嫣提交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券账户交易明细及密码改动记录、微信记录等,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蔡量与被告姚嫣于2012年8月自行相识,2013年底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夏,双方短暂分手后又复合,现于2017年10月正式结束恋人关系。2015年5月25日,原告蔡量通过转账交付被告姚嫣120万。被告当即转入其申银万国上海浦东新区临沂路证券营业部个人证券账户,原告参与股票操作,并两次通过原告手机修改交易密码,实际掌控被告上述账户。截止2018年7月20日,现被告姚嫣该账户尚有西泵股份32,900股及现金14,269.41元。此外,2015年10月,原、被告在香港为被告庆生的过程中,原告出资购买了积家牌女表一块赠与被告。现原告蔡量认为,原告交付被告的钱款和赠与被告的女表均以与被告结婚为目的。基于双方目前已解除恋人关系之事实,要求被告返还钱款和女表。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动产赠与,以交付即所有权转移生效。2015年10月,原告蔡量基于其与被告姚嫣的恋人关系,购买积家牌女式手表一块赠与被告,手表已实际交付,该赠与合同生效,原告在没有法定撤销原由的前提下要求被告返还显属不当。至于原告蔡量通过转账交付的钱款,原、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于该钱款的使用有明确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被告姚嫣收到钱款后就转入其个人证券账户,并未动用。原告蔡量参与股票操作,并通过修改账户交易密码实际进行了掌控,且从未对该钱款用于炒股提出过异议。本院认为原告蔡量借用被告姚嫣个人证券账户进行炒股的盖然性更高。现股票操作实际发生亏损,原告仅可就剩余部分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蔡量要求被告姚嫣返还120万元及积家牌女表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现被告姚嫣自愿将其个人股票账户内剩余的股票和现金返还原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申银万国上海浦东新区临沂路证券营业部被告姚嫣名下的个人证券账户(客户号:XXXXXXXXXX)中的西泵股份32,900股及全部现金归原告蔡量所有,被告姚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二、驳回原告蔡量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10元,减半收取计8,205元,由原告蔡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鸣
书记员:马 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