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钧秋,女,195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邹文福,女,198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陈子涵,男,200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邹文福(系原告陈子涵母亲),身份同上。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凯立、秦士平,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嘉公益服务社,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陶萍。
被告:上海嘉定国信职业介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项洁。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英、周徐彬(实习),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钧秋、邹文福、陈子涵与被告国嘉公益服务社、上海嘉定国信职业介绍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钧秋、邹文福、陈子涵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钧秋、邹文福、陈子涵负担。
审判员:王建良
书记员:吴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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