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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钧秋、邹文福等与国嘉公益服务社、上海嘉定国信职业介绍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钧秋,女,195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邹文福,女,198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陈子涵,男,200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邹文福(系原告陈子涵母亲),身份同上。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凯立、秦士平,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嘉公益服务社,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陶萍。
  被告:上海嘉定国信职业介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项洁。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英、周徐彬(实习),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钧秋、邹文福、陈子涵与被告国嘉公益服务社、上海嘉定国信职业介绍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钧秋、邹文福、陈子涵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钧秋、邹文福、陈子涵负担。 
  

审判员:王建良

书记员:吴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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