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雪美,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陈,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小丽,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受理原告蔡雪美诉被告魏小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魏小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魏小丽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生活,并取得四川省公安厅颁发的居住证,被告经常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要依据合同的实体内容确定。本案合同接收货币一方是被告,即其接收服务费。现原告虽在诉请中有给付货币的请求,但原告不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接收货币一方,故不能以原告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综上,被告经常居住地以及本案合同履行地均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故被告之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平
书记员:刘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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