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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小莉,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负担。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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