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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顺意与蔡敬元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顺意,女,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敏。
  被告:蔡敬元,女,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佳龙,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顺意诉被告蔡敬元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顺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蔡顺意负担(已缴)。
  

审判员:陈家旭

书记员:陈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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