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顺龙,男,196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轶,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兴晶实业合作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潍坊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菂。
被申请人:张菂,男,195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张明初,男,1956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蔡顺龙与被申请人上海兴晶实业合作公司、张菂、张明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兴晶实业合作公司、张菂、张明初价值人民币9,076,091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兴晶实业合作公司、张菂、张明初银行存款9,076,091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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