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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鹏飞与上海木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鹏飞,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阿提.巴哈提别克,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博乐市。
  被告:上海木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章晨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昌勇,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鹏飞与被告虎阿提.巴哈提别克、上海木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噶公司”)、上海嘎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之后原告蔡鹏飞撤回对被告上海嘎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鹏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被告虎阿提.巴哈提别克,被告木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昌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鹏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虎阿提.巴哈提别克赔偿原告医疗费2,655.02元、误工费60,0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2,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交通费159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70,414.02元;2、判令被告木噶公司承担补充责任;3、判令被告木噶公司以FallinHouse音乐餐厅实际经营人的名义在松江区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6日晚上23时许,原告和朋友至松江区东鼎购物中心一楼FallinHouse音乐餐厅内休憩聊天,后因朋友抽烟,导致餐厅女服务员恶语相向。原告与女服务员理论,随即被作为男朋友的被告虎阿提.巴哈提别克殴打,被打倒地后被告虎阿提.巴哈提别克继续殴打原告七八拳。原告于11月27日报案,经鉴定左眼部挫伤及左手第5指近节指骨远端骨折。原告认为,被告虎阿提.巴哈提别克殴打原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木噶餐厅作为音乐餐厅的经营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被告虎阿提.巴哈提别克辩称,事发当天我去被告木噶餐厅接女朋友下班。原告在餐厅内抽烟,我女朋友再三劝阻,原告非但不听,还动手打了我女朋友,我才动手打了原告。如果要有责任我认为双方都有责任,我愿意承担一部分医疗费,其他费用不同意承担。
  被告木噶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木噶餐厅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同意承担补充责任,也不同意赔礼道歉。本案事件发生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应当依法分担双方的过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6日晚上23时许,原告及其朋友至被告木噶餐厅经营的FallinHouse音乐餐厅消费。期间,原告及其朋友为在餐厅内抽烟事宜与餐厅内的驻唱歌手周行婳伊发生争执。原告动手推了一下周行婳伊的头,周行婳伊摔倒在地。被告虎阿提.巴哈提别克作为周行婳伊的男朋友,看到原告推搡周行婳伊,即上前殴打原告。嗣后,被告木噶餐厅的工作人员上前将原、被告两人拉开。11月27日,原告报警,并去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手小指近节指骨远端骨折,伴近侧指间关节半脱位。
  2019年2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松公行罚决字[2019]100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虎阿提.巴哈提别克行政拘留六日并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3月6日,原告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
  2019年5月5日,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复旦大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势进行鉴定后,出具复医[2019]伤鉴字第9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为:被鉴定人因故致伤,造成左小指近节指骨远端骨折。伤后可予以休息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900元。
  以上事实,有接报回执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历记录、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鉴定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视频光盘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视频显示,原告先动手推倒被告虎阿提.巴哈提别克的女朋友后,遭到被告虎阿提.巴哈提别克的殴打,故双方对本次事件均有过错。据此,本院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确定被告虎阿提.巴哈提别克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事发时被告木噶餐厅的工作人员没有在第一时间及时上前制止,而是处于观望状态,故本院有理由认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至于具体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本院分述如下:
  对于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原告的医疗费金额为2,655元,其中伙食费10元,重复计算,应予扣除。故原告的医疗费为2,645元(2,655元-10元)
  对于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鉴定结论,原告的休息期为2个月。至于收入状况,原告提供的材料无法证实其实际误工损失,故本院参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月工资收入标准,确定原告的误工费为15,664元(7,832元/月×2月)。
  对于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的受伤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的标准为每天20-40元。原告的营养期为30天,本院参照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原告的营养费为600元(20元/天×30天)。
  对于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的护理期为1个月。本案按照目前本市最低月工资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的护理费为2,480元(2,480元/月×1月)。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根据原告的住院期间1天,并参照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20元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故本院确定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元(20元/天×1天)。
  对于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院根据原告住院治疗及复诊等因素,酌定原告的交通费为159元。
  对于鉴定费,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因本次事件产生鉴定费9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律师费,原告为寻求司法救济而聘请代理人进行诉讼合乎情理,由此支付的代理费属于原告因遭受本次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但其数额不能超过加害人应当预见的范围。本院根据本案实际酌定律师费为3,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木噶餐厅赔礼道歉的问题,本案事情是原告在餐厅内吸烟引起,在被餐厅女歌手劝阻之后,又与女歌手发生争执,并动手推搡女歌手,才导致被告虎阿提.巴哈提别克殴打原告,可见本次事件的起因就是原告自身过错行为导致。现原告要求被告木噶餐厅向其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虎阿提.巴哈提别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鹏飞医疗费2,645元、误工费15,664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2,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交通费159元、鉴定费900元,共计22,468元的60%,计13,480.80元;
  二、被告虎阿提.巴哈提别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鹏飞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上海木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赔偿款项承担20%的补充责任;
  四、驳回原告蔡鹏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计780元,由原告蔡鹏飞负担674元(已付),被告虎阿提.巴哈提别克负担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被告虎阿提.巴哈提别克、上海木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康晓莉

书记员:吴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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