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9〕1080号
被告人蔺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区**村**组**号,现住址库尔勒市**路**大厦**单元**室。2012年8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辩护人陈某某,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蔺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库尔勒**茶楼经营业主,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库尔勒市**北路**号**小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辩护人张某某,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库尔勒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出生地甘肃省**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路**号**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6********,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新疆**垦区**镇**团**路**栋,现住址库尔勒市**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出生地新疆**县,户籍所在地新疆**垦区**镇**团**连**号,现住址库尔勒市**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甲、蔺某乙、白某某、叶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5日、同年7月19日、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日,被告人蔺某乙在库尔勒**路**号**大厦**号门面开设“**茶楼”。2014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蔺某甲在其哥哥蔺某乙经营的“**茶楼”内开设赌场,累计组织80人次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90000元,赌场累计赌资220000元。被告人蔺某乙作为茶楼的经营者,提供赌博场所及部分赌具,并负责放风,从中获利5000元。2014年10月,在被告人蔺某甲、蔺某乙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叶某某经蔺某甲介绍,在茶楼内共同向参赌人员聂某某放水76000元(其中白某某放水36000元,叶某某放水40000元)用于赌博获利,二人共从中获利28000元。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按照蔺某甲的安排在该茶楼为赌场放风20天,从中获利4000元;2017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按照蔺某甲的安排在该茶楼为赌场放风10天,从中获利2600元。2018年12月,该场所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甲、蔺某乙、白某某、叶某某、刘某某、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或明知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蔺某甲、蔺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蔺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蔺某乙、白某某、叶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蔺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蔺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巴特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蔺某甲、蔺某乙、白某某、叶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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