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蔻彩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魏琳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玉波,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汞勤,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东,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奇,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嫄,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蔻彩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蔻彩公司”)与被告黄东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汞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蔻彩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请: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在其百家号(名称:东仒皇)上发表的名为的《蔻帝艺术材料涉嫌虚假宣传遭工商部门立案》、《蔻帝进口涂料安全指标竟低于国产上海技监局立案调查》、《荷兰蔻帝艺术涂料因造假被上海工商局接连处罚》三篇文章;2、判令被告通过其百家号(名称:东仒皇)平台对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日期不少于30天;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公司商业信誉损失300,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7,147元(包括公证费4000元,律师费20,000元,交通费314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欧洲著名环保科技企业荷兰“COLDEC”公司在亚太地区授权的总部,主营蔻帝系列墙面艺术漆。自2017年正式进驻中国市场,以“淘儿仕”品牌为切入点,以原装进口、安全环保、儿童益智等独特功能性墙面材料为特色,迅速在儿童漆市场占得一席之地,品牌专卖店在全国已近200家,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及高度评价。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百家号(名称:东仒皇)发表了《蔻帝艺术材料涉嫌虚假宣传遭工商部门立案》、《蔻帝进口涂料安全指标竟低于国产上海技监局立案调查》、《荷兰蔻帝艺术涂料因造假被上海工商局接连处罚》三篇文章,文章借工商部门和技监部门立案为由,虚构大量事实,如“蔻帝进口材料安全指标低于国产”,“蔻帝100%原装进口与事实严重不符,存在假冒产品”等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故意误导大众,恶意毁损原告的商业信誉。百家号平台是全球最大中文搜索引擎百度为内容创作者提供的内容发布、内容变现和粉丝管理平台,是一个提供百亿级流量的内容平台,原告认为,被告在工商部门和技监部门仅仅立案调查而未作出任何定性及决定的情况下,冒用记者身份利用立案的通知,捏造上述事实,并刻意编造行政部门未定性的事实,恶意误导大众的行为,意在降低大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黄东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发表的文章均来源于客观事实,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三篇文章来源于原告在网站上公开的宣传信息、政府行政公开信息等客观事实,是被告对各方信息进行综合梳理发表的阐述及质疑,并非诋毁、诽谤,且没有超出合理限度,原告没有侵权事实,被告不存在虚构事实,误导大众,恶意毁损原告商业信誉的行为。1、2018年11月2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指出原告明知其产品含有不同含量的甲醛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仍将标有“无甲醛、零VOC”标识的中文标签加贴在其涂料产品上对宣传、销售,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处以罚款30,000元。2、原告在公司官网、宣传册中宣传其产品是100%欧洲原装进口产品,消费者要求原告提供产品的海关手续和检测报告,原告以各种理由延迟提供,最终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明显问题,故怀疑购买的产品并非100%欧洲原装进口产品,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有关部门举报原告存在严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3、2018年11月28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指出原告在公司微信公众号宣传其是荷兰“COLDEC”集团设立的公司,并使用“最新技术”、“全球最大”等最高级用语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的规定,罚款50,000元。4、经在康帕斯全球企业数据网站上查询,COLDEC荷兰蔻帝公司的员工不超过20名,该公司规模并非原告宣传的全球最大,在原告官网上查询其全国专卖店仅有8家,就全国范围而言,原告公司实属规模不大。5、经英格尔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检测原告五款产品的测试报告显示,原告的五款产品中含有不同含量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甚至其中一款罩面漆产品的VOC含量高达58g/L,远超过了参考限制。英格尔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国家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公司,其检验结果足以采信。从VOC数据分析,国内一般厂家都可以生产出高于原告产品质量的涂料。6、原告在其网站宣传其产品质量标准符合67/548/EC和1999/45EC指令,但该指令已经被欧盟废止。原告还曾在公司微信公众号宣传其产品卡瑞丽彩艺系列使用于2010年上海市世博会中国馆,但原告公司官网显示其蔻帝彩艺产品及高端墙面定制系列产品于2017年才进入中国市场。上述事实均证明原告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二、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也没有遭受侵害,更没有所谓的损失。原告从事经营活动,应担遵守国家法律、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对社会公众出于正当目的的网络评论、舆论监督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原告对质疑虚假宣传、违法造假行为的正当舆论监督不但没有对照自省与纠正,反而试图以诉讼方式压制社会公众的监督,掩盖其发布虚假广告、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事实,是滥用诉权的表现,显属恶意。
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和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
1、(2018)沪长证经字第1265号公证书、可信任时间戳认证证书、网页截图,以证明被告在名称为“东仒皇”的百家号发布文章,文章内容不符合事实,涉嫌侵犯原告名誉权。
2、(2018)沪长证经字第2127号公证书,以证明被告发布的文章在数十家网站传播,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3、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支付凭证、委托代理合同,以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进行公证的支出及聘请律师的支出。
4、交通费发票、名称为“东仒皇”的百家号身份信息,以证明为调取名称为“东仒皇”的百家号的身份信息,原告至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产生了交通费。
5、退单申请表、订购单和订购合同,以证明被告发布文章给原告造成的实际影响。
6、(2018)湘0111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被告所写三篇文章中出现的消费者张弛系职业打假人,并非一般消费者,文章中出现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因检测方的资质及检测程序存在严重瑕疵,被一审法院否定证据效力,检测的产品亦不能确定是原告公司产品。
7、最新欧盟化学品标准、MSDS备案即化学品安全资料表,以证明原告目前代理销售的产品安全指标完全符合欧盟标准,被告三篇文章中提到的废止标准是被修订而非被废止,最新的欧盟标准是建立在该两项标准基础上的。
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发表的三篇文章内容均基于客观事实,系被告对各方信息进行综合梳理后发表的阐述及质疑,并没有诋毁和诽谤,且没有超出合理限度。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发表的文章虽被转载,但文章内容均客观真实,即使给原告造成负面影响,也不构成侵权,而且转载网站仅有几家,并非数十家。对证据3、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原告主张公证费等费用无法律依据。对证据5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判断证据来源,三份订单取消的原因一模一样,像一个模板做出来的,且没有货款支付和退款凭证,即使真实,退款理由也不能成立。确认证据6的真实性,但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判决书中仅对检测报告的形式方面提出瑕疵,并未对报告内容作出不真实的认定。对证据7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判断证据来源,即便是标准确实被修改了,也说明原标准已废止。
本院认为,被告对证据1、2、3、4、6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据5中订购单及客户签名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认可证据5的证据效力。证据7无法确定证据来源,故不认可证据7的证据效力。关于证据1-4及证据6的证明目的,将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和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
1、(2017)湘长麓证民字第9050号公证书、沪监管长处字【2018】第X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明原告明知其产品含有不同含量的甲醛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仍将标有“无甲醛、零VOC”标识的中文标签加贴在其涂料产品上对外宣传、销售,因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受到行政处罚。
2、原告公司网站介绍、宣传册、消费者投诉材料、沪监管杨处字【2018】第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明原告宣传其产品是100%原装进口,因与事实不符,被消费者举报并因虚假广告宣传受到行政处罚。
3、COLDEC荷兰蔻帝公司的介绍、原告网站服务宣传内容,以证明原告及其生产商COLDEC荷兰蔻帝公司的规模都不大,与被告发表文章的内容相符。
4、五份测试报告、英格尔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英格尔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英格尔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实验室认可证书、绿色产品评价以证明COLDEC荷兰蔻帝公司的产品含有不同含量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有的产品VOC含量已经超标,产品安全指标低于国产一般产品指标,国内小企业也具有甚至更优的技术能力。
5、原告网站宣传内容及翻译、“COLDEC荷兰蔻帝墙面定制”公众号的宣传内容,以证明原告宣传其产品符合67/548/EC和1999/45/EC的欧盟标准实际上已经被废止,原告关于其产品用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中国馆的宣传是虚构的。
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原告的宣传是基于进口产品时检验检疫局的官方检测结果,原告并非明知产品含有甲醛及VOC加贴标识,故原告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该证据恰好证明被告并非记者,冒充记者的身份与口吻与案外人张弛相互串通,恶意投诉,在相关部门对原告的行为尚未定性之前就捏造事实,故意在网络上抹黑原告,损害原告的声誉,即使原告被处罚,被告文章内容远远超出处罚内容。证据2中张弛的举报信无张弛签名,无法确认真实性,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被告与职业打假人张弛恶意串通,对外虚假宣称原告的产品并非100%原装进口,刻意误导大众,且原告被处罚并非因为产品不是100%进口,而是因为广告中使用了最高级别的广告用语。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网站数据不是真实情况,原告在国内的专卖店数量目前已达200多家,被告所述并不真实。对证据4中英格尔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测试报告因检测资质及检测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检测材料来源于原告,资质认定证书的取得时间是2018年1月8日,测试报告的作出时间是2017年11月9日,故对测试报告不予认可。绿色产品评价、检验检测报告无法确定证据来源,不确认真实性。对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目前欧盟的最新标准是建立在原先废止的标准基础之上,宣传内容不存在虚假宣传,蔻彩品牌于2017年在中国设立总代理,但2002年蔻彩的产品已通过鳄鱼制漆公司销售到国内,原告荷兰工厂确实为上海世博会中国馆提供过产品。
本院认为,原告确认证据1、3、5及证据2中除张弛举报信以外证据,证据4中英格尔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的真实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对其余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目的,将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名称为“东仒皇”的百家号由被告注册运营。被告于2018年3月22日在该百家号中发表原创文章《蔻帝艺术涂料涉虚假宣传遭工商部门立案》,文章称“有些品牌利用消费者信息的不对等,肆意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上海工商部门近日就针对这一现象依法对蔻帝(COLDEC)艺术涂料进行立案调查。蔻帝艺术涂料刚进入市场还不到一年,就把自己包装成久经市场考验的老牌子以此来误导消费者。总代理商迫切想提高品牌知名度,便在品牌包装宣传上采取‘蹭热点’、弄虚作假等手法。这次被上海工商查实,已经对蔻帝展开立案调查。蔻帝艺术涂料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宣称:1、其是‘全球最大的彩片生产商’,这不仅与实际严重不符,其‘最大’形容描述页明显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事实上荷兰COXXXX的企业规模也仅二十来位职员而已,宣传与COLDEC的真实商业地位完全不符,存在明显的误导消费者,忽悠外行的不当宣传行为。2、其‘短时间内品牌专卖店已遍布全国各地’的宣传语严重不实,蔻帝作为一家毫无品牌影响力的小公司,目前在全国的专卖店寥寥无几,此宣称明显存在故意夸大规模,理属不当宣传。3、其宣称‘100%欧洲原装进口’更是严重不实,存在假冒产品和虚假宣称的极大嫌疑。此外,蔻帝在微信公众号和产品手册中宣称的其他资讯同样存在违法宣传的事实嫌疑,如:其在多处宣传的欧洲最畅销的十款蔻帝彩艺系列中用毫无数据统计支撑的所谓‘最畅销’等字眼,在蔻帝彩艺系列室内室外案例中列举了荷兰皇家宫殿、德国柏林议会中心、中国上海世博会,案例无从考证,中国上海市世博会2010年举办,蔻帝艺术涂料进入中国已是2017年的事了。综上,蔻帝作为一家成立时间不久、规模有限的企业,在采取的宣称手段上明显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存在不当竞争的嫌疑,联想到去年曾有网上曝出蔻帝总代理何斌先生早先的职业经理中对老东家的那套手段,此类手法何其相似。”
被告于2018年4月9日在“东仒皇”百家号中发表原创文章《蔻帝进口涂料安全指标竟低于国产上海技监局立案调查》,文章称“近日,有消费者在蔻帝墙面定制店中消费后,因发觉产品有异味,将产品送到上海某第三方机构检测,在全部送检的五个产品中,均测出有不同程度的VOC含量,这与其一直标榜的‘零甲醛,零VOC’相距甚远。虽然数据并不超过国家标准,但是由于蔻帝在产品的包装桶上用醒目显眼的图案标注产品为‘零甲醛、零VOC’,依据相关法规,这就意味着厂家(商家)已经执行更高的标准,因此该产品的质量应以厂家公布的更高标准为检测依据。但是现在显然蔻帝有些难圆其说了。尤其让蔻帝头痛的是,现在消费者根本就是认为蔻帝存在虚假宣传,蔻帝所销售的产品根本不是所宣传的标准产品。消费者要求蔻帝出示海关报关证明时,蔻帝给出的是一份非常不正规的空运快递单复印件,该消费者在9月份发生的购买行为,蔻帝涂料的海关备案时间却是从10月31日才开始的。这不仅是虚假宣传,还涉嫌假冒进口,伪造产品等更严重性质的问题了。现在消费者已经上告到上海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进行投诉,上海质监局已经介入调查。记者还注意到,在蔻帝的官方网站上,几乎所有的蔻帝产品均标榜为符合达到多项欧盟的标准。于是记者专门去网上查了其所列的诸多标准的涉及内容。得到的结论是,这其中已经有多项标准已经被欧盟废止,而其中还在执行的2004/42/EC欧盟标准其中的VOC要求也比蔻帝产品在上海测得的数据要严格不少。记者又找了涂料行业的资深工程师了解其中行情,原来目前我国的涂料厂家对低VOC含量的涂料或是趋于零VOC的涂料已经根本没有技术障碍,主要是这类涂料原材料成本相对较高,由于中国涂料市场竞争激烈,高品质高价位的国产涂料往往没有市场。以蔻帝这次被捅出的数据来看,也仅是国内一般小厂的工艺和水平,质量还无法与国内大厂相提并论。所以,如果蔻产涂料真的是国内制造,那也极大可能是由技术和工艺比较落后的小作坊所为。我们关注此事的后续进展。”
被告于2018年12月11日在“东仒皇”百家号中发表原创文章《荷兰蔻帝艺术涂料因造假被上海工商局接连处罚》,文章称“近日,上海长宁区工商局与杨浦区工商局,在执法过程中,均发觉艺术涂料品牌荷兰蔻帝有违法造假行为,依法对该公司分别进行了30,000元和50,000元的行政处罚。据悉,蔻帝这次的违法内容涉及‘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由于蔻帝一直标榜自己是原装原罐荷兰进口,并一直以此作为主要的宣传卖点。这次上海两家工商局的处罚似乎是警告蔻帝牛皮吹破了。小编从艺术涂料的业内人士处了解到,这次蔻帝被上海工商局盯上估计是有消费者在上当受骗后的维权举报所致。已有消费者为此向法院提出了起诉。从工商部门公开的违法条款来看,蔻帝这次涉及并坐实的违法事实包括‘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限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来坊间就一直在流传蔻帝涂料是国内小作坊在生产,这次按上海工商的处罚应该就是这个原因,尤其是接连由上海两个行政区域的工商局都对此下了处罚令,应该就是蔻帝为国内生产造假实锤了。现在蔻帝的危机慢慢开始抬头,如果这次行政处罚引起蔻帝的全国数十个代理商一起向蔻帝讨说法要公道,恐怕蔻帝中国总部很难招架,蔻帝的消费者是完全可以据此提起维权起诉,要求蔻帝退一赔三。更多的蔻帝代理商也可能会‘退群’并且要求赔偿所有的投入,甚至各地的家具卖场出于自身的形象和避免消费者的投诉完全可能采取行动,将蔻帝品牌清理出去。蔻帝这次失信于消费者,失信于代理商,失信于市场,必将人财两空。”
上述三篇文章被“优秀范文网”、“渭南在线”“天一音乐网”、“黑幕网”等数家网站转发,可见三条评论与跟贴。
2018年11月2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沪监管长处字【2018】第X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经查,当事人在明知蔻帝艺术专用封固底漆、蔻帝水性金属漆、蔻帝吉德洛彩艺系列、蔻帝德克拉彩艺漆、淘儿仕诺美墙面漆等5款涂料产品含有不同含量‘游离甲醛,mg/kg’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g/L’的情况下,为突出进口涂料产品安全、环保的特点以达到促进销量的目的,将标有‘无甲醛、零VOC’标识的中文标签加贴于上述5款涂料产品上并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版)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后原告对该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2018年11月28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沪监管杨处字【2018】第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经查,当事人系荷兰环保科技企业‘COLDEC’集团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自2017年3月6日起在其微信公众号‘COLDEC蔻帝墙面定制’中发布当事人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的产品、以及与该公司产品服务有关联的内容。调查中确认以下内容为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一、在当事人公司微信公众号‘集团简介’中含有以下内容:蔻彩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欧洲著名环保科技企业荷兰‘COLDEC’公司在上海的分公司。经查,当事人是荷兰‘COLDEC’集团在中国的总代理,并非是由荷兰‘COLDEC’集团设立的公司。二、在当事人公司微信公众号‘产品’栏目关于巴洛克彩艺等七个彩艺系列的产品介绍中均宣传到‘采用欧洲最新技术’。当事人只提供了一份由荷兰‘COLDEC’集团申请的专利证书,颁发日期系2004年2月,无法提供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对其宣传的最新技术予以证明。三、在当事人公司微信公众号‘集团简介’中含有以下内容:COLDEC成立至今已经有近40年的历史,在德国、法国、瑞典、比利时、俄罗斯、中国等均设有分公司。主要以研发及生产环保型艺术涂料及各类工业涂料为核心,是全球最大的彩片生产商。荷兰COXXXX作为全球最大的多元化装饰涂料研发及生产集团之一,生产技术及配方先进卓越,产品长期供应全球多家涂料巨头。上述宣传内容使用了‘全球最大’的最高级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以及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处罚款50,000元整。”后原告对该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2018年3月29日和4月2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浚哲至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对被告发表的三篇文章进行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4000元。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20,000元。原告为调取“东仒皇”的身份信息,至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发生交通费2913元。
被告提供了康帕斯全球企业数据网站查询信息,原告公司网站信息,原告公司产品宣传册,原告公司公众号内容,原告产品质量欧盟标准网站查询信息,消费者投诉材料等证据,证明其三篇文章的内容来源与出处。
本院认为,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法人名誉权是法人在经营活动中逐渐积累形成的包括信誉、外在形象、经营特色、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各方面的总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就本案争议焦点而言,主要看涉案三篇文章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有无虚构捏造情况,是否使用了侮辱、诽谤他人的表述,是否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发布的三篇文章均为原创,三篇文章主要针对原告被工商部门立案并被行政处罚的事件进行陈述与评析,同时引用了原告公司网站、宣传册、产品公众号的部分内容,以及原告产品的消费者提供的举报材料、测试报告等。文章内容基于对上述事实材料的罗列,同时加入被告对事实的认识与看法。因此,不存在故意捏造歪曲的情形,也不存在严重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就文章的表述方式而言,虽然文章中不乏个别尖锐用词,但总体上看,尚属正常合理的表达方式,被告不存在侮辱诽谤原告的故意。再看涉案三篇文章的传播范围,文章发布于被告注册在百度的个人百家号中,并被几家网站转载,从本案的证据来看,网站中对该三篇文章的评论影响有限,因此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三篇文章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综上,原告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文章内容失实、被告存在侮辱诽谤的故意且造成了原告名誉权受损的事实和后果,故原告的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本院还须提醒被告,在公共网络环境发表言论或文章时,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范及道德规范,避免不当言辞的使用,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蔻彩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蔻彩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 沁
书记员: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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