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95********,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大同市平城区**号楼**单元**号。2017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同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梅,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2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时10分许,被告人薄某某在其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B****3白色雪弗兰轿车,沿大塘路行驶至新世纪钢材市场十字路口处,向右转弯时,撞上停放在路口东南角的张志明晋B****4自卸低速货车后尾部,发生致薄某某及乘车人胡飞、武海生、李平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和雪弗兰轿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明鉴司法中心明鉴司鉴[2020]毒鉴字第010091号检验报告书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 18mg/100ml。经山西明鉴司法中心明鉴司鉴[2020]临鉴字第020106号检验报告书鉴定,武海生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大同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强制措施文书、薄某某身份证信息及户籍信息、犯罪记录查询、现场检测报告、指纹DNA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涉嫌酒后驾车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机动车保险单及保单抄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害人陈述:李平、胡飞、张志明、武海生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薄某某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山西省明鉴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回执、山西明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送达回执;
5.视听资料:提取血样检测光盘、讯问视频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52. 1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云涵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单页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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