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薇稼(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力,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投嘉昱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王来法。
被告:建投嘉昱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平。
原告薇稼(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投嘉昱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建投嘉昱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薇稼(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薇稼(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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