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亚兰,女,1934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郎(系原告丈夫),男,1937年5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洲。
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梁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倪忠良,男,1957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先锋村裕新8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系第三人倪忠良女婿),男,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第三人:倪菊平,女,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东海村良种场402号。
第三人: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霞。
原告薛亚兰与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追加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2018年10月22日,原告薛亚兰向本院申请追加倪忠良、倪菊平为第三人,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追加倪忠良、倪菊平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原告薛亚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1月11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且表示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亚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高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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