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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侯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少清,竹山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西河口乡河口村侯家院,现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杰,湖北众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斐,湖北众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相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第三人黄相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8)鄂0323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被告侯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鄂03民终1794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8)鄂0323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1466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森
审判员 朱名彬
审判员 万登华

书记员: 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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