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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介平与俞善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薛介平,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川,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善养,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薛介平与被告俞善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善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介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40,000元;2.被告偿付违约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于2015年4月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5年5月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6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确认借原告现金40,000元,借期二个月,到期如不还偿付违约金20,000元。届期后,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推延至今。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了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交易明细予以证实。
  被告俞善养未应诉答辩。
  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调查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未及时归还的事实,由被告出具的借条等予以证实,被告逾期还款已超过三年,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偿付违约金之诉请并无不当。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负。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善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薛介平借款40,000元;
  二、被告俞善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薛介平逾期还款违约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俞善养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宝根

书记员:马怡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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