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伟东,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薛伟东与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伟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人民币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起,原告至被告处工作,担任驾驶员一职。截至2019年9月30日,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共计6,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诸法院。
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薛伟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8-9月拖欠劳务员工工资明细表等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持有《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8-9月拖欠劳务员工工资明细表》一份,其中显示原告9月工资6,000元,合计6,000元。该明细表下方加盖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印章,并有陶全娟签名。
审理中,原告表示,其自2018年6月起至2019年9月在被告处工作,为班车司机,双方约定按月计费,每月工资为6,000元。被告已现金支付原告2019年8月之前的劳务报酬,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系2019年9月的劳务报酬,原告所提供的拖欠劳务员工工资明细表系被告公司制作,其中被告公司印章下方的手写签名“陶全娟”系被告厂长。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付出劳务后,依法享有取得劳务报酬的权利。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拖欠劳务员工工资明细表,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6,000元未付,现被告拖欠上述款项不付,显属不当,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伟东劳务报酬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玉娟
书记员:王 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