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薛冰清与朱书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薛冰清,女,199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书豪,男,199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薛冰清与被告朱书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11月22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冰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书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冰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书豪归还原告薛冰清借款76,000元;2、判令被告朱书豪支付原告薛冰清借款逾期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审理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朱书豪支付原告薛冰清借款逾期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称要做生意,便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6年11月6日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150,000元,此后被告还了16,000元,当时口头约定月息1.5%。被告在2017年1月4日还款18,000元、2017年2月9日还款18,000元、2017年6月19日还款22,000元。余款76,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言明:“由于2016年11月6日向薛冰清借款16万元,至2017年年底付清,如有逾期,本人朱书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但到期后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催讨无果,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朱书豪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6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累计转账15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转账16,000元。2017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转账18,000元。2017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转账18,000元。2017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转账2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言明:“本人朱书豪由于2016年11月6日向薛冰清借款壹拾陆万元(160,000),至2017年年底还清,如有逾期,本人朱书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承诺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承诺书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在借款到期后仅归还了部分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余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书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薛冰清借款76,000元;
  二、被告朱书豪支付原告薛冰清借款逾期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案件受理费1,985元,减半收取计992.50元,由原告薛冰清负担92.50元(已付),由被告朱书豪负担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李传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