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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圆圆与杨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薛圆圆,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雁,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昌平,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薛圆圆与被告杨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圆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昌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圆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6,664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以166,66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4、如被告不履行上述义务,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抵押物梅塞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牌号为沪L1XXXX、车架号:XX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XXXXXXX)行使抵押权,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不足清偿,由被告继续支付;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经朋友介绍相识。2018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18日,约定的月利率为1.68%。借款合同约定:本息偿还方式为借款期限内每月19日前还款11,694元,其中利息为3,360元、本金为8,334元。若被告逾期还款则应按照借款金额的每日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日,原、被告还签订了一份汽车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名下的梅塞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牌号为沪L1XXXX、车架号:XX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XXXXXXX)为上述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并于同年1月2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转账给被告。后被告仅归还了四期本息,其中本金合计为33,336元,尚余借款本金166,664元未归还。自2018年5月22日后被告未再按约定还款付息,原告曾于2019年2月19日向被告发出借款提前到期通知,但被告拖延至今未归还。
  被告杨昌平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经朋友介绍相识。
  2018年1月19日,作为出借人的原告与作为借款人的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18日(借款期限从实际发放借款之日起算),借款月利率为1.68%。借款归还为本息偿还方式为借款期限内每月19日前还款11,694元(其中利息为3,360元、本金为8,334元)。若被告逾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除必须正常交纳利息外,还应按照借款金额的每日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存在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达3日等事项的则视为违约,原告有权单方面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向被告发出《借款提前到期通知》,被告应按《借款提前到期通知》通知的期限清偿借款本息、违约金等。被告承担费用的范围除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外,还包括原告在依法主张权利过程中发生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公告费、合理的律师费等。
  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汽车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梅塞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牌号为沪L1XXXX、车架号:XX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XXXXXXX)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同年1月2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等,还包括原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公告费、合理的律师费等。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转账给被告。
  后被告仅归还了四期借款本息,其中归还本金合计33,336元,尚余借款本金166,664元未归还。自2018年5月22日后被告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原告曾于2019年2月19日向被告发出借款提前到期通知,但被告拖欠至今。故现原告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薛圆圆提供的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借款借据、收款收据、银行支付业务回单、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银行对账单四份、借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快递查询单、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原、被告理应依约履行。被告杨昌平在向原告借款后仅归还四期借款本息,剩余借款本息未按约归还,该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借款借据、收款收据、银行支付业务回单、银行对账单等证据所证实,故本院予以确认。因此,现原告薛圆圆起诉要求被告杨昌平归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66,664元、支付借款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的金额由本院酌情核定。由于被告杨昌平未按约支付原告薛圆圆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而原告薛圆圆与被告杨昌平已于2018年1月22日向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薛圆圆已依法取得了被告杨昌平名下的梅塞德斯奔驰牌车辆(牌号为沪L1XXXX、车架号:XX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XXXXXXX)的抵押权,故现原告薛圆圆在被告杨昌平未履行还款义务时请求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也予以支持。另被告杨昌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抗辩、质证的权利,故本案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昌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薛圆圆借款本金166,664元;
  二、被告杨昌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薛圆圆借款166,664元的利息及违约金(自2018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杨昌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薛圆圆律师费7,000元;
  四、如被告杨昌平届时未按期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至三项中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薛圆圆有权以被告杨昌平抵押的梅塞德斯奔驰牌车辆(牌号为沪L1XXXX、车架号:XX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XXXXXX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最高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杨昌平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昌平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9元,保全费1,53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45元由被告杨昌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祥泰

书记员:孙开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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