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宗龙,男,1991年12月6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得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中华,男,199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陈启萌,男,199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陈艳雷,男,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薛宗龙与被告靳中华、陈启萌、陈艳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宗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蓓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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