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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康与曹梓楠、胡苏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薛康,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桓守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梓楠,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胡苏宁,女,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薛康诉被告曹梓楠、胡苏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薛康因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康撤回起诉。

审判员:丁忆宁

书记员:金  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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