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海涛,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红,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薛志杰,男,194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薛昊,女,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佳,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辰,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海,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海涛与被申请人薛昊、薛志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5352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薛昊、薛志杰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海涛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海涛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薛昊、薛志杰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王凌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