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志泉,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现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峰,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如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唐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
负责人:桂文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超萍,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志泉与被告袁峰、上海如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何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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