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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文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薛文妹,女,1971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聪,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慧,男,1983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委托代理人马人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085号C座401室。
  负责人陈强。
  委托代理人杭舟,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魏强,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文妹与被告卫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文妹于2019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文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元(原告薛文妹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文妹负担。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唐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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