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新昌,男,194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斌。
被告:顾健,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吉庆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薛新昌诉被告顾健、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薛新昌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陈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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