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50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2********,**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暂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大街**村。2022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在富平县**小区亲戚家吃饭饮酒,当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驾驶陕A3****小型轿车从**小区路边出发欲回**村出租房,当其驾车沿着**大街行驶至**超市附近时,被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执勤一中队民警查挡,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6mg/100ml。
本院认为,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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