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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薛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01983********,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路**号,案发前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路,系山西**联运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薛某在山西**********专用线兴县***镇***村施工路段,因被害人任某某在此路段停车,影响施工一事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撕打,薛某将任某某打伤。后经山西省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兴)公(司)鉴(伤检)字【2019】37号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任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少伟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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