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薛某某,曾用名薛某坤,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7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7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8 月26 日15 时30 分左右,被告人薛某某与孙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约定在海阳市海阳一中东大门对面黄海大道路东侧空地见面。被告人薛某某遂纠集被告人董某某一同前往,双方见面即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薛某某、董某某持事先准备的砍刀、棒球棒等工具与孙某某及其纠集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厮打,致王某某右上肢、刘某某右手部被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右上肢损伤属轻伤二级,刘某某右手部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薛某某、董某某于当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砍刀等;2.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前科查询记录等;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4.勘验、检查笔录;5.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等的证言;6.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董某某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萍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董某某均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卷宗壹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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