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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薛某某,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山,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捷,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薛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俞  硒

书记员:秦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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