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7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住**省**市**区***家属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薛某某因得知其岳母病重,欲返回家中探望,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晋B****G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市***区**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指认材料;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情况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忠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2册,材料1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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