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瓜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家庭住址: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号,现暂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00时30分,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FF****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桥湾收费站后驶入施工工地,被施工人员报案,处警民警到现场后依法查获。经鉴定,薛某某驾车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276.73mg/100ml,属于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等;证实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受案、立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实被告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被交警查获的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被交警查获的的事实;
4、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薛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76.73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但其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76.73mg/100ml,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应依法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晓春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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