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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家庭住址: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号,现暂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6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622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00时30分,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FF****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桥湾收费站后驶入施工工地,被施工人员报案,处警民警到现场后依法查获。经鉴定,薛某某驾车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276.73mg/100ml,属于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等;证实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受案、立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实被告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被交警查获的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被交警查获的的事实;

    4、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薛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76.73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一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但其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76.73mg/100ml,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应依法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晓春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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