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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里**号,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与他人一同在大连市金州区臻悦楼饭店喝酒。2020年5月20日0时39分,薛某某驾驶号牌为吉B****0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鹤大高速公路十里岗北收费站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薛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3.20 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办案民警于2020年6月4日通过电话通知的方式将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学鉴【2020】毒鉴字第4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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