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村**巷**号。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与被害人续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华州路阳光小区大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薛某某持木棒将续某某打伤。经鉴定:续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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