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9时许,在靖边县东坑镇东胜村薛某甲家房后,被告人薛某甲因生活琐事和被害人薛某乙发生撕扯,后被告人薛某甲用一根木棍对薛某乙进行了殴打,致薛某乙受伤。
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乙头部头皮损伤为轻微伤,左前臂尺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莉莉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甲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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