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1,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毅,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2,男,1960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薛某3,女,195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周某,男,197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理人:薛某3(系被告周某之母,本案被告之一)。
被告:高某,男,199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4(系被告高某之母),女,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薛某1与被告薛某2、薛某3、周某、高某共有纠纷一案,薛某1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薛某1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廷奎
书记员:李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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