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1,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学甫,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2,女,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泓,上海张继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某1与被告薛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学甫律师、被告薛某2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泓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人民币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薛某1与被告薛某2系父女关系。自2018年3月起,原告因病住院,被告从未照顾原告,不闻不问,漠不关心。被告甚至拿原告医保卡及身份证,原告不能及时就医。原告目前下岗,没有退休工资,且与被告的母亲正在离婚诉讼中。目前原告住院就医需要相关费用,要求被告支付相关医疗费遭拒。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恳请依法判决。
被告薛某2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无法律依据,60岁以上公民才是老年人,原告今年只有58岁没到退休年龄。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抚育费赡养费等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纪要第四条,老年人有经济收入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且子女等经济收入尚不富裕,而要求子女等再承担给付赡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目前就职于杨浦区市场监督局执法大队尚未退休,其有固定经济收入也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其单位医保福利也能满足生活需要。而被告刚大学毕业取得人生第一份工作,还要赡养92年下岗生重病的母亲,生活压力巨大。原告同时在贵院起诉离婚,离婚后被告失去住所,将增加生活压力。2、从原告发病到住院,被告一直悉心照料,所有单据被告签字担保,原告住院期间费用也是被告和她母亲承担,原告生活起居也是被告在负责,被告已经尽到了女儿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付赡养费违反公序良俗,被告小时候起,原告在外有自己生活,原告离婚起诉状承认他2006年就抛弃家庭,原告喜赌博,每月回家一次要钱,不给钱就家暴,被告从中学时就开始兼职负担自己的学费,原告没付过抚养费。被告16岁就要支付自己的学费,去年被告母亲生病做手术,原告没给予任何关心和帮助。原告离开被告十几年在外有自己的生活生意时,不想到家庭和被告,大病初愈的原告又赌博且恶意诉讼被告要求赡养费。
原告表示:原告没有离家,原告和被告母亲在一个屋檐下从2006年开始分床睡,不是分居。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被告父亲,2018年3月起原告因脑血栓住院治疗并康复,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目前没有证据显示原告有工作单位,但原告目前尚不满60岁,按常规还未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但如果原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所以原告应对自己今后的生活负责,根据自身的情况为今后如何安排自己的生活而有所安排。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孝顺长辈是中华传统美德,被告应根据自身的时间安排,尽量上门看望原告,给予原告温暖;在原告身体欠佳,因病住院,对今后生活还未及时安排的时间里,被告应在经济上适当给予原告赡养,也是孝顺长辈的体现,但被告刚刚踏入社会,月收入不高,原告应予体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薛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 英
书记员:曹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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