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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1与薛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薛某1,女,194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雷,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2,男,194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薛婷婷,女,1982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室。
  原告薛某1诉被告薛某2遗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薛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袁建平

书记员:王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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