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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根富与上海中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薛根富,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紫林,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元俊。
  原告薛根富诉被告上海中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薛根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根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富泉

书记员:黄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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