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松花,女,朝鲜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申某某,男,朝鲜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同上。
原告薛某与被告金松花、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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