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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上海昶昱黄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俞新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洁,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俞新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富阳市,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上海昶昱黄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新年,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张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四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松,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某诉被告俞新年、上海昶昱黄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王纲、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俞新年、上海昶昱黄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王纲、张静的银行存款18,323,702.7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薛某于2019年7月29日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俞新年、上海昶昱黄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王纲、张静的银行存款18,323,702.7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李桔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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