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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正忠与上海振皓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薛正忠,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生,住上海市南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林,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杰平。
  被告:陈杰平,男,汉族,1964年8月6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旻皓,男,汉族,1987年9月19号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界龙村庄家宅XXX号。
  被告: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杰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正忠诉被告上海振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杰平、陈旻皓、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赵  怡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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